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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解读新工伤保险的司法解释

2014-09-02 分享

  日前,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让各路人马赞声一片,叫好之声如滔滔江水,有人称赞其为“史上最有人性的司法解释”,还有人撰文认为“改变草根血泪史的结集号”。做为一名律师,我也给最高院点个“赞”,但这个规定是否就达到“逆天”的境界,我觉得还要把规定解读一下,以消除大家的误区。


  一、“下班途中买菜算工伤?”近期我们大家的热议很火,其实这个比喻,是最高院的大法官,在记者面前通俗了一把,我们可不能听风就是雨啊。我们大家可不能认为,只要下班途中买菜受到伤害就能认定为工伤,这样认为就和《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的规定就扯远了,这个《工伤保险条例》是这样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这个意思就告诉我们,您要下班途中买菜算工伤的前提条件为,必须和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等这些“钢铁大侠”吻上一下才行,您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不小心摔到了或者与他人发生矛盾,被人家给“修理了”,都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出差期间受伤都算工伤?”假设小王是公司里的业务NO1,每年业务指标统计他都名列前茅,上个月,小王按照原订的计划到东莞去谈一笔业务,由于前期的准备工作充分,和东莞的对接人关系也不错,这笔买卖很快就谈成了。小王觉得这次出差工作效率很高,晚上还有不少时间可以让自己好好放松一下。于是,当天晚上,他约上了在东莞的几个朋友到KTV去减压,不料,在唱完歌,散步回宾馆的时候,被一辆大奔撞伤了,小王瘫坐在地上无法动弹。您说小王构成工伤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工伤认定要坚持“三工”原则,即工作的原因、工作的时间和工作的场所。《规定》确定了三个思路:一是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二是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三是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因为小王是因为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违反“三工”原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三、“第三人原因伤害可以获双份赔偿?”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情况,例如交通事故。因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工伤的,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既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要求民事侵权赔偿,也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而出现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如何处理的问题。对于这两种法律关系如何处理在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主张单赔,认为受伤害的职工只能在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中选择一项,如果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就取得了对第三人的代位追偿权;如果工伤职工追究第三人民事赔偿责任的,不能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二种意见主张补差,应当实行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相结合,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民事侵权赔偿超出工伤保险待遇的部分,归工伤职工所有。第三种意见主张双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工伤医疗费用外,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获得民事侵权赔偿。也就是一般所说的“双赔”或者“一补一赔”。上述三种观点均有一定的合理性,上述三种模式在其他国家也都有所体现,而且在此次《规定》中也提供了“双通道”给予职工最大利益的保障,使得一些人误以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在此,需要提醒的是,这里提到的双重赔偿实际是双通道获赔,即遭遇第三人侵害,受害职工可以任选侵权之诉或者工伤认定,而非同时兼得民事侵权赔偿以及工伤赔偿。


  在实务中,我们大家如果照葫芦画瓢地予以适用,无异于异想天开。因为工伤的认定情况十分复杂,个案中的情节与状况更是千差万别,司法解释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的情况打捞干净,作出完全的列举。当然,这次出台的规定,也有不错的地方,推广了“合理性”法则的司法经验。首先,不强调“唯一的家”: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其次,不强调“自己的家”: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实践操作中可能还会宽泛到你的丈母娘的家、兄弟姐妹家等。再次,不强调“马上回家”: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顺路买菜、洗车、接小孩都可能是合理的。最后,不强调“一条道到家”: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都可以选择。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追求工伤认定的实质正义,显然需要立足于每个个案进行判断,以不断积累对“合理性”法则的司法经验。(法律事务部 戴高明)